香港联交所发布咨询文件:拟优化上市发行人有关公司交易的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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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点击此处阅读本文的英文版本。

    概要

    香港联交所于2026年9月刊发了一份咨询文件,建议优化发行人上市后进行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及分拆上市交易时,所须遵守的规定。

    此次改革旨在简化规则、降低合规成本,并为上市发行人提供更大灵活性,同时保持严格的股东保障标准。

    联交所建议相关变更在刊发咨询总结后短期内生效,并提出相应的过渡安排。

    本文将逐一介绍联交所的主要建议,各利益相关方为应对即将实施的变更所需考虑的事项,以及建议的实施方案和过渡安排。有关联交所建议的详细内容,请参阅文末表格。

    请有意就本咨询文件提交回应的相关方,于2026年11月30日前完成提交。

    您需要了解什么?

    联交所正在对香港上市机制进行全面检讨,以维持香港作为金融中心的竞争力。今年较早时候,联交所修订了《上市规则》有关首次上市的规定。本次咨询针对上市后规定。联交所已公布将开展进一步咨询。

    本次建议针对影响所有香港上市发行人的关键领域,提出了重大改革。联交所总体目标是简化规则、降低合规成本,并为上市发行人赋予更大灵活性,同时保持严格的股东保障标准。

    下文概述了联交所的主要建议。本简报末尾的表A、表B及表C对现行规定与建议规定作了更详细的总结。

    • 须予公布的交易:联交所建议更改用于衡量交易规模的百分比率及交易分类门槛。这意味着较少交易会被界定为须予披露的交易或主要交易。现行规则下归类为主要交易的项目,按建议规则有可能被分类为须予披露的交易。此外,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VSA)及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VSD)类别将被取消,此类交易将统一归类为主要交易。同时,将引入日常业务过程中资产收购或租赁的新豁免机制,使发行人能够更灵活地规划和管理资本开支,以支持其业务营运及扩展。为维持股东保障,联交所建议加强所有须予公布交易的披露规定。
    • 关连交易:关连人士的范围将缩窄。持续关连交易的全年上限将引入替代性的表达方式。建议中关于须予公布交易的百分比率及披露规定,亦拟适用于关连交易。
    • 分拆上市:《第15项应用指引》(PN15)的适用范围将缩窄。某些分拆上市事项可能不再需要联交所批准。现行的保证权利规定将被取消。同时,视乎发行人类型,上市后分拆上市的暂止期将缩短或取消。

    您需要采取什么行动?

    发行人及董事应密切关注联交所建议的进展,并留意联交所拟议的实施及过渡安排(详见下节),尤其是若拟在不久将来进行公司交易。联交所的建议将影响发行人管理公司交易的方式,包括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监督遵守《上市规则》,以及获取相关资料以满足更严格的披露标准。

    尽管披露标准有所加强,但对于百分比率介乎25%至50%的交易,其披露资料将少于现行主要交易制度下的要求——尤其是通函将不会提供会计师报告。不过,董事会仍须最终负责确保所披露的财务资料能够为投资者评估交易提供合理依据。

    如发行人拟依赖日常业务过程中收购或租赁资产的新豁免,董事会应确保已实施充分的监控措施,并审慎评估相关交易,以防止豁免机制遭到滥用。

    发行人如欲回应联交所的咨询,应于2026年11月30日或之前填交联交所相关问卷。 

    联交所拟议的实施及过渡安排是什么?

    联交所建议,修订后的《上市规则》将在刊发咨询总结后短期内生效(“生效日期”)。联交所针对过渡期提出以下安排:

    于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订立交易条款的须予公布的交易及关连交易

    • 修订后的《上市规则》一般适用于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订立交易条款的交易。
    • 对于在生效日期起计的一个月内刊发公告的须予公布交易/关连交易,如新规则所要求的任何资料在初始公告时尚未备妥,发行人可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披露,且须不迟于初始公告后一个月内通过补充公告(或如适用,在通函中)予以披露。

    于生效日期之前订立交易条款的须予公布的交易

    • 一般而言,旧规则(即生效日期前有效的规则)适用。如发行人在生效日期前已订立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或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的条款,而在生效日期前尚未刊发相关公告,则适用旧规则。
    • 如果发行人在生效日期前两星期内已订立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或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的条款,而在生效日期前尚未刊发通函,则发行人可根据订立交易条款时最初计算的百分比率,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 根据旧规则须经股东批准但根据新规则毋须股东批准的交易:刊发有关股东批准安排变更的公告。公告亦应包括新规则要求但未列入初始公告的详情——相关详情应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且不迟于初始公告刊发后一个月内予以公告。
      • 根据旧规则及新规则均须经股东批准的交易:根据新规则下的交易分类,适用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 如日常业务过程中资产收购或租赁的新豁免适用:如发行人刊发公告,详述如何符合豁免条件,则无需遵守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分拆上市交易

    • 新规则适用于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所有正在进行的分拆上市建议。
    • 过渡安排:
      • 保证权利:如有关保证权利的记录日期及分派比例已于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前公布,保证权利的新规则不会自动适用。选择调整与保证权利有关的分拆上市建议的发行人,应就保证权利安排的变更及该等变更的影响作出公告。
      • 新的自行评估途径:对于在生效日期前已提交联交所预先审阅的分拆上市建议,该途径并不适用。除非联交所另有同意,发行人不应仅为依赖新的自行评估途径而撤回分拆上市建议。
      • 缩短的暂止期:该暂止期自生效日期起适用于所有上市发行人,包括在生效日期前上市的发行人。
      • 第二上市/双重主要上市发行人的暂止期豁免:适用于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在香港上市的发行人。在生效日期前已在香港上市的发行人,可继续依赖原有的相关豁免。

    现行规定及建议规定的详细摘要

    表A:有关须予公布的交易的建议修订

    项目/主题
    现行规定 主要建议
    (1) 百分比率
    • 5项百分比率:资产比率/收益比率/盈利比率/代价比率/股本比率。
    • 就代价比率而言,百分比率按代价除以上市发行人的总市值计算。
    • 如一项或多项百分比率超过适用门槛,即对交易进行分类。
    • 删除最可能产生异常结果的盈利比率。
    • 修改代价比率。
      • 允许发行人以交易代价与其市值或资产净值两者中的较高者作比较。
      • 此项修改有利于重资产型发行人——将交易代价与资产净值而非市值比较,可能更能反映相关交易的财务影响及重要性。
    (2) 交易分类及重要性门槛
    • 须予披露的交易(即适用规模测试为≥5%但<25%)须刊发公告。
    • 主要交易(即适用规模测试为≥25%但<75%(出售事项)或<100%(收购事项))须刊发公告、通函并取得股东批准。
    • 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VSD)及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VSA)(即适用规模测试为≥75%(出售事项)或≥100%(收购事项))须刊发公告、通函并取得股东批准。与主要交易相比,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及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须符合较高的内容披露及其他规定(主要与财务披露有关)。

    将主要交易的重要性门槛由25%提高至50%,并修订相关规定。

    • 须予披露的交易(即适用规模测试为≥5%但<50%)须遵守加强的公告披露规定,尤其是有关主要财务资料、对目标的充分解释以及交易预期对发行人的影响的规定
    • 主要交易(即适用规模测试为≥50%)须刊发公告、通函并取得股东批准。
    • 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VSA)及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VSD)——该等类别将被取消,并统一作为主要交易处理。

    适用于重新界定的“主要交易”类别的规定:

    • 主要交易可通过书面股东批准代替召开股东大会,但适用百分比率为100%或以上(收购事项),或为75%或以上(出售事项及其他交易,例如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除外。
    • 对于任何适用百分比率为100%或以上的收购事项,通函必须载有由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定义见《上市规则》)出具的会计师报告。
    • 以往适用于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及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公告的预先审阅规定将不再适用。

    有关建议规定的摘要,请参阅咨询文件第79段下的表5。

    例外情况(即现行处理方式不变):

    • 提高主要交易分类重要性门槛的建议不适用于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及/或证券或其他投资活动的交易。将该等交易分类为主要交易的门槛仍维持在25%。
    • 对于适用百分比率为25%或以上且涉及特定类型资产(包括物业权益、矿产或天然资源以及基建工程资产)的须予公布的交易,现行针对该等资产的额外披露规定(例如物业估值报告)将继续适用。
    (3) 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的交易

    “交易”的定义涵盖上市发行人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的资本性质交易,例如收购或租赁固定资产。

    合资格地产收购及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两者定义见《上市规则》)可获豁免股东批准规定及若干披露规定。

    引入一项豁免:上市发行人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收购或租赁资产,而该交易构成主要交易,可获豁免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 所收购或租赁的资产正用于或将用于上市发行人的现有主营业务,且该主营业务已在交易前紧接的两个完整连续财政年度内,于发行人刊发的财务报表中列为持续主营业务;以及
    • 董事会已确认交易公平合理。

    上述建议豁免不适用于涉及收购或出售公司、业务或证券、成立合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或进行证券或其他投资活动(包括理财产品、数字资产及其他投资产品)的交易。

    合资格地产收购的豁免亦将作出修改。具体而言,合资格发行人(定义见《上市规则》)须在交易前紧接的两个完整连续财政年度内,以物业发展为其主营业务。刊发通函的规定将取消。

    (4) 与须予公布的交易有关的公告规定 
    • 发行人须在交易公告中载列订明资料;如需股东批准,还须在通函中提供额外资料。
    • 如先前已公告的交易被终止,或交易条款有任何重大变更,或协议完成出现重大延误,则须刊发进一步公告。

    加强所有须予公布的交易公告的披露规定,包括重大交易条款、主要财务资料及交易影响的解释说明。联交所已对《上市规则》作出多项文书改进以加强披露,并新增以下规定:

    • 解释交易对上市发行人的影响,包括对发行人的损益、资产、负债、资金流动性及财务资源,以及财务及营运前景和策略方向所产生的任何重大影响进行定性及定量分析,并说明有关影响所依据的主要因素及假设。
    • 如属收购或出售公司或业务,须提供该公司或业务在交易前紧接的两个财政年度的收益、资产及负债资料(按流动及总额基准呈列),以及经营活动现金流(如适用),并提供有关行业通常采用的任何其他主要财务指标(例如毛利)并作出充分解释,以便股东及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其在该等财政年度的表现及其后发生的任何重大变动。
    • 如未能取得经审计财务资料,董事会应提供充分解释,并说明董事在评估未经审计资料及其可靠性后,认为订立交易属合理的依据。财务资料的来源及资料编制的基础亦须予以披露。

    规定须就以下事项刊发进一步公告:

    • 延长交易最后完成日期。
    • 更改付款时间表。
    • 如代价(包括任何递延代价)并非固定金额,其最终确定的代价金额。
    • 完成须予公布的交易。

    请注意,上述有关初始公告及进一步公告的加强披露规定亦适用于关连交易。

    (5) 与主要交易有关的通函规定

    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及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须遵守类似披露规定

    差异主要与通函中披露的财务资料范围有关。

    调整并加强通函披露规定,将现时适用于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拟取消该等分类)的规定延伸至主要交易,并作出若干修订。

    修订包括以下各项:

    • 关于收购事项/出售事项通函中须载的财务资料/管理层讨论及分析(MD&A),请参阅咨询文件第141段的表格(其中概述了现行规定与建议规定)。
    • 新增规定:须载有与建议交易相关的重大风险因素(包括任何非惯常条款),以及建议交易对发行人集团产生的任何新风险。
    • 取消披露发行人在通函刊发前过去两年内订立的重大合约的规定。
    • 允许发行人在通函中通过引述其已刊发的其他文件的方式,纳入有关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的一般资料。本建议亦适用于关连交易。
    • 明确规定,如交易的代价(或其他重大条款)主要以独立估值为基础,则须在通函中载有独立估值报告。
    (6)给予证券公司所进行收入性质证券交易的豁免
    证券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收入性质的证券收购或出售,而该证券公司主要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的受规管活动,则完全豁免遵守须予公布的交易规定。

    将豁免范围扩展至受《中国证券法》规管的中国证券公司。

    对于受其他海外法律或监管机构规管的证券公司进行的证券收购或出售,联交所将按个别情况考虑有关交易。

    表B:有关关连交易的建议修订

    项目/主题 现行规定 主要建议
    (1) 关连人士范围
    发行人层面的任何关连人士可在该附属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单独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的表决权≥10%。
    根据《上市规则》修改“关连附属公司”的定义,将关连人士(单独或共同)在附属公司的持股门槛由10%提高至≥30%。
    (2) 与关连交易有关的百分比率及公告规定
    见上文表A第(1)、(4)及(5)项。

    将以下适用于须予公布的交易的建议应用于关连交易:

    • 修改代价比率,允许上市发行人以交易代价与其市值或资产净值两者中的较高者作比较。
    • 将适用于须予公布交易公告的加强披露规定(包括初始公告及进一步公告)应用于关连交易。
    • 准许上市发行人在通函中以引述方式提供与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有关的一般资料。
    (3) 仅适用于中国发行人的关连交易规定

    关连人士的联系人包括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的任何合营伙伴,而该关连人士持有该合营公司的出缴资本或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达到或超过30%的权益(即30%门槛)。

    为此,在确定合计是否满足30%门槛时,须计入以下人士所持有的权益:(i)关连人士;(ii)其直系家属(如关连人士为公司,则包括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及(iii)受托人。

    取消仅适用于中国发行人的此项关连交易规定。
    (4) 持续关连交易的全年上限
    全年上限必须以货币金额表示。如发行人能够披露替代上限,联交所可豁免该规定。

    允许持续关连交易的全年上限以上市发行人经审计账目中的收益及其他财务项目的百分比表示,前提是相关交易在发行人日常业务过程中属收益性质。

    如发行人采用百分比上限,发行人必须披露参照有关财务项目厘定全年上限的依据,以及持续监控交易金额占现行财务项目百分比的内部监控程序。

    表C:有关分拆上市的建议修订

    项目/主题 现行规定 主要建议
    (1) PN15适用范围 如分拆上市由一家香港上市发行人进行,而该发行人(上市附属公司)为另一上市发行人(上市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则上市控股公司及上市附属公司均须遵守PN15。

    修订适用范围,使PN15不适用于上市控股公司,前提是上市控股公司及上市附属公司均在香港上市。

    然而,因分拆上市而令上市控股公司(通过其于上市附属公司的权益)产生的任何重大出售事项,仍须遵守须予公布的交易规定。

    (2) 分拆上市监管流程 所有分拆上市建议均须取得联交所事先批准。

    引入新的自行评估途径。当进行分拆上市的上市发行人(母公司)拟分拆的实体(分拆公司)提交新上市申请时,如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母公司无需取得联交所事先批准:

    • 母公司经自行评估,认为分拆上市建议符合PN15的规定;
    • 母公司市值至少100亿港元,且主营业务的收益至少10亿港元;以及
    • 余下集团业务的收益及总资产在发行人集团的收益及总资产中的占比 >50%。

    依赖自行评估途径的母公司必须遵守具体的提交及通知规定。

    (3) 公告规定 母公司公布分拆上市时,没有特定内容规定。 增设具体披露规定,要求主要披露以下资料:分拆公司及余下集团的业务活动、分拆公司的财务资料、上市地点及分拆上市架构、筹集资金,以及分拆上市的理由及利益。
    (4) 保证权利 母公司必须向现有股东提供获得分拆公司股份的保证权利。保证权利规定可经母公司少数股东通过决议案予以豁免。 不论分拆公司将在哪个上市地点上市,以及母公司为主要上市还是第二上市,均取消所有分拆上市的保证权利规定。
    (5) 上市后分拆上市的暂止期 除第二上市发行人外,母公司首次上市后未满三年,一般不会考虑分拆上市建议。
    • 将暂止期由母公司首次上市后三年缩短为一年。有关时间以分拆公司提交新上市申请的时间为准。
    • 不设暂止期的情况包括:(a)第二上市发行人;及(b)双重主要上市发行人,且在其于香港上市前已至少连续两个财政年度在中国证券交易所或认可证券交易所(定义见《上市规则》)上市。
    (6) 股东批准门槛 根据PN15,如须予公布交易制度下任何百分比率为25%或以上,分拆上市须经股东批准。 将股东批准门槛与经修订的须予公布交易制度保持一致(即由25%提高至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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