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交所发布咨询文件:拟优化上市发行人有关公司交易的监管规定
请点击此处阅读本文的英文版本。
概要
香港联交所于2026年9月刊发了一份咨询文件,建议优化发行人上市后进行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及分拆上市交易时,所须遵守的规定。
此次改革旨在简化规则、降低合规成本,并为上市发行人提供更大灵活性,同时保持严格的股东保障标准。
联交所建议相关变更在刊发咨询总结后短期内生效,并提出相应的过渡安排。
本文将逐一介绍联交所的主要建议,各利益相关方为应对即将实施的变更所需考虑的事项,以及建议的实施方案和过渡安排。有关联交所建议的详细内容,请参阅文末表格。
请有意就本咨询文件提交回应的相关方,于2026年11月30日前完成提交。
您需要了解什么?
联交所正在对香港上市机制进行全面检讨,以维持香港作为金融中心的竞争力。今年较早时候,联交所修订了《上市规则》有关首次上市的规定。本次咨询针对上市后规定。联交所已公布将开展进一步咨询。
本次建议针对影响所有香港上市发行人的关键领域,提出了重大改革。联交所总体目标是简化规则、降低合规成本,并为上市发行人赋予更大灵活性,同时保持严格的股东保障标准。
下文概述了联交所的主要建议。本简报末尾的表A、表B及表C对现行规定与建议规定作了更详细的总结。
- 须予公布的交易:联交所建议更改用于衡量交易规模的百分比率及交易分类门槛。这意味着较少交易会被界定为须予披露的交易或主要交易。现行规则下归类为主要交易的项目,按建议规则有可能被分类为须予披露的交易。此外,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VSA)及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VSD)类别将被取消,此类交易将统一归类为主要交易。同时,将引入日常业务过程中资产收购或租赁的新豁免机制,使发行人能够更灵活地规划和管理资本开支,以支持其业务营运及扩展。为维持股东保障,联交所建议加强所有须予公布交易的披露规定。
- 关连交易:关连人士的范围将缩窄。持续关连交易的全年上限将引入替代性的表达方式。建议中关于须予公布交易的百分比率及披露规定,亦拟适用于关连交易。
- 分拆上市:《第15项应用指引》(PN15)的适用范围将缩窄。某些分拆上市事项可能不再需要联交所批准。现行的保证权利规定将被取消。同时,视乎发行人类型,上市后分拆上市的暂止期将缩短或取消。
您需要采取什么行动?
发行人及董事应密切关注联交所建议的进展,并留意联交所拟议的实施及过渡安排(详见下节),尤其是若拟在不久将来进行公司交易。联交所的建议将影响发行人管理公司交易的方式,包括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监督遵守《上市规则》,以及获取相关资料以满足更严格的披露标准。
尽管披露标准有所加强,但对于百分比率介乎25%至50%的交易,其披露资料将少于现行主要交易制度下的要求——尤其是通函将不会提供会计师报告。不过,董事会仍须最终负责确保所披露的财务资料能够为投资者评估交易提供合理依据。
如发行人拟依赖日常业务过程中收购或租赁资产的新豁免,董事会应确保已实施充分的监控措施,并审慎评估相关交易,以防止豁免机制遭到滥用。
发行人如欲回应联交所的咨询,应于2026年11月30日或之前填交联交所相关问卷。
联交所拟议的实施及过渡安排是什么?
联交所建议,修订后的《上市规则》将在刊发咨询总结后短期内生效(“生效日期”)。联交所针对过渡期提出以下安排:
于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订立交易条款的须予公布的交易及关连交易
- 修订后的《上市规则》一般适用于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订立交易条款的交易。
- 对于在生效日期起计的一个月内刊发公告的须予公布交易/关连交易,如新规则所要求的任何资料在初始公告时尚未备妥,发行人可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披露,且须不迟于初始公告后一个月内通过补充公告(或如适用,在通函中)予以披露。
于生效日期之前订立交易条款的须予公布的交易
- 一般而言,旧规则(即生效日期前有效的规则)适用。如发行人在生效日期前已订立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或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的条款,而在生效日期前尚未刊发相关公告,则适用旧规则。
- 如果发行人在生效日期前两星期内已订立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或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的条款,而在生效日期前尚未刊发通函,则发行人可根据订立交易条款时最初计算的百分比率,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 根据旧规则须经股东批准但根据新规则毋须股东批准的交易:刊发有关股东批准安排变更的公告。公告亦应包括新规则要求但未列入初始公告的详情——相关详情应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且不迟于初始公告刊发后一个月内予以公告。
- 根据旧规则及新规则均须经股东批准的交易:根据新规则下的交易分类,适用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 如日常业务过程中资产收购或租赁的新豁免适用:如发行人刊发公告,详述如何符合豁免条件,则无需遵守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分拆上市交易
- 新规则适用于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所有正在进行的分拆上市建议。
- 过渡安排:
- 保证权利:如有关保证权利的记录日期及分派比例已于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前公布,保证权利的新规则不会自动适用。选择调整与保证权利有关的分拆上市建议的发行人,应就保证权利安排的变更及该等变更的影响作出公告。
- 新的自行评估途径:对于在生效日期前已提交联交所预先审阅的分拆上市建议,该途径并不适用。除非联交所另有同意,发行人不应仅为依赖新的自行评估途径而撤回分拆上市建议。
- 缩短的暂止期:该暂止期自生效日期起适用于所有上市发行人,包括在生效日期前上市的发行人。
- 第二上市/双重主要上市发行人的暂止期豁免:适用于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在香港上市的发行人。在生效日期前已在香港上市的发行人,可继续依赖原有的相关豁免。
现行规定及建议规定的详细摘要
表A:有关须予公布的交易的建议修订
| 项目/主题 |
现行规定 | 主要建议 |
|---|---|---|
| (1) 百分比率 |
|
|
| (2) 交易分类及重要性门槛 |
|
将主要交易的重要性门槛由25%提高至50%,并修订相关规定。
适用于重新界定的“主要交易”类别的规定:
有关建议规定的摘要,请参阅咨询文件第79段下的表5。 例外情况(即现行处理方式不变):
|
| (3) 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的交易 |
“交易”的定义涵盖上市发行人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的资本性质交易,例如收购或租赁固定资产。 合资格地产收购及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两者定义见《上市规则》)可获豁免股东批准规定及若干披露规定。 |
引入一项豁免:上市发行人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收购或租赁资产,而该交易构成主要交易,可获豁免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上述建议豁免不适用于涉及收购或出售公司、业务或证券、成立合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或进行证券或其他投资活动(包括理财产品、数字资产及其他投资产品)的交易。 合资格地产收购的豁免亦将作出修改。具体而言,合资格发行人(定义见《上市规则》)须在交易前紧接的两个完整连续财政年度内,以物业发展为其主营业务。刊发通函的规定将取消。 |
| (4) 与须予公布的交易有关的公告规定 |
|
加强所有须予公布的交易公告的披露规定,包括重大交易条款、主要财务资料及交易影响的解释说明。联交所已对《上市规则》作出多项文书改进以加强披露,并新增以下规定:
规定须就以下事项刊发进一步公告:
请注意,上述有关初始公告及进一步公告的加强披露规定亦适用于关连交易。 |
| (5) 与主要交易有关的通函规定 |
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及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须遵守类似披露规定 差异主要与通函中披露的财务资料范围有关。 |
调整并加强通函披露规定,将现时适用于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拟取消该等分类)的规定延伸至主要交易,并作出若干修订。 修订包括以下各项:
|
| (6)给予证券公司所进行收入性质证券交易的豁免 |
证券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收入性质的证券收购或出售,而该证券公司主要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的受规管活动,则完全豁免遵守须予公布的交易规定。 |
将豁免范围扩展至受《中国证券法》规管的中国证券公司。 对于受其他海外法律或监管机构规管的证券公司进行的证券收购或出售,联交所将按个别情况考虑有关交易。 |
表B:有关关连交易的建议修订
| 项目/主题 | 现行规定 | 主要建议 |
|---|---|---|
| (1) 关连人士范围 |
发行人层面的任何关连人士可在该附属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单独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的表决权≥10%。 |
根据《上市规则》修改“关连附属公司”的定义,将关连人士(单独或共同)在附属公司的持股门槛由10%提高至≥30%。 |
| (2) 与关连交易有关的百分比率及公告规定 |
见上文表A第(1)、(4)及(5)项。 |
将以下适用于须予公布的交易的建议应用于关连交易:
|
| (3) 仅适用于中国发行人的关连交易规定 |
关连人士的联系人包括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的任何合营伙伴,而该关连人士持有该合营公司的出缴资本或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达到或超过30%的权益(即30%门槛)。 为此,在确定合计是否满足30%门槛时,须计入以下人士所持有的权益:(i)关连人士;(ii)其直系家属(如关连人士为公司,则包括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及(iii)受托人。 |
取消仅适用于中国发行人的此项关连交易规定。 |
| (4) 持续关连交易的全年上限 |
全年上限必须以货币金额表示。如发行人能够披露替代上限,联交所可豁免该规定。 |
允许持续关连交易的全年上限以上市发行人经审计账目中的收益及其他财务项目的百分比表示,前提是相关交易在发行人日常业务过程中属收益性质。 如发行人采用百分比上限,发行人必须披露参照有关财务项目厘定全年上限的依据,以及持续监控交易金额占现行财务项目百分比的内部监控程序。 |
表C:有关分拆上市的建议修订
| 项目/主题 | 现行规定 | 主要建议 |
|---|---|---|
| (1) PN15适用范围 | 如分拆上市由一家香港上市发行人进行,而该发行人(上市附属公司)为另一上市发行人(上市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则上市控股公司及上市附属公司均须遵守PN15。 |
修订适用范围,使PN15不适用于上市控股公司,前提是上市控股公司及上市附属公司均在香港上市。 然而,因分拆上市而令上市控股公司(通过其于上市附属公司的权益)产生的任何重大出售事项,仍须遵守须予公布的交易规定。 |
| (2) 分拆上市监管流程 | 所有分拆上市建议均须取得联交所事先批准。 |
引入新的自行评估途径。当进行分拆上市的上市发行人(母公司)拟分拆的实体(分拆公司)提交新上市申请时,如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母公司无需取得联交所事先批准:
依赖自行评估途径的母公司必须遵守具体的提交及通知规定。 |
| (3) 公告规定 | 母公司公布分拆上市时,没有特定内容规定。 | 增设具体披露规定,要求主要披露以下资料:分拆公司及余下集团的业务活动、分拆公司的财务资料、上市地点及分拆上市架构、筹集资金,以及分拆上市的理由及利益。 |
| (4) 保证权利 | 母公司必须向现有股东提供获得分拆公司股份的保证权利。保证权利规定可经母公司少数股东通过决议案予以豁免。 | 不论分拆公司将在哪个上市地点上市,以及母公司为主要上市还是第二上市,均取消所有分拆上市的保证权利规定。 |
| (5) 上市后分拆上市的暂止期 | 除第二上市发行人外,母公司首次上市后未满三年,一般不会考虑分拆上市建议。 |
|
| (6) 股东批准门槛 | 根据PN15,如须予公布交易制度下任何百分比率为25%或以上,分拆上市须经股东批准。 | 将股东批准门槛与经修订的须予公布交易制度保持一致(即由25%提高至50%)。 |
如您希望进一步探讨相关内容,欢迎随时联系我们。